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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某电器专卖店老板,向一对夫妻追偿!

来源:高安人民法院 时间:2020-09-26 作者:高安招聘网 浏览量:

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非常“特别”的案件。原告吴某武是某电器专卖店的老板,被告吴某华、雷某某系两夫妻。二被告因新房装修需要,到原告吴某武处购买油烟机。本来是一场简单的买卖,却因原告吴某武在搬运油烟机过程中错误踏空摔下楼梯而演变成一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缘何说其是“特别”的案件,就在于原告吴某武的身份。原告吴某武并非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该案中原告为雇员身份,则可向雇主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该案中,原告吴某武并非雇员,无法向雇主追偿。那原告是否就不能向被告追偿了呢,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原告受摔落的空档处未布置危险标记,亦未安装防护措施,作为房主的二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最终,经过主审法官的不懈努力,当事人双方以3.8万元的赔偿费用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法院实际审理办案中,经常遇见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情况。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国家机器,不仅要依靠法律审理案件,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繁荣、稳定,让每位公民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高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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